(2023)粤2072民初411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118号
罗云标、吴执兰:
本院受理原告郑树胜与被告罗云标、吴执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云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树胜支付工程款211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已由原告郑树胜预交),由被告罗云标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郑树胜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