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商标侵权 依法捍卫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26

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持续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山法院发布了六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类型,展现了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也彰显了中山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决心。

  

  ■案例一

  销售侵权“赛尔号”文具,小榄一商店被罚款

  “赛尔号”“猪猪侠”“喜羊羊”等经典卡通形象是不少小朋友的“心头好”,印有这些卡通形象的文具在市场上备受追捧。日前,小榄镇A商店(化名)因销售印有“赛尔号”的书套,被美术作品《赛尔号》的著作权人上海T动画公司(化名)告上法院。

  T公司指出,A商店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赛尔号”形象获取商业价值,这个行为已经侵害了T公司的著作权,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A商店回应,文具都是从批发部进货的,经营者没有能力判断货物真假。目前商店已下架涉案商品,并停止经营。

  法院查明,T公司享有美术作品《赛尔号》的著作财产权并取得著作权登记,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A商店销售的活动书套上印有的“赛尔号”文字和卡通形象,与T公司权利作品《赛尔号》的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A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法院判决A商店立即停止侵犯T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4500元。

  ■案例二

  侵犯“樱花”商标专用权,东凤一网店商户赔偿4万元

  樱花公司及“樱花”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社会声誉。2022年,樱花公司调查发现,东凤镇大大公司(化名)在淘宝开设店铺,销售非樱花公司生产的5款储水式热水器,却在产品品牌处标注“樱花树”或“樱花雪”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樱花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累计销量高且质量差,大量买家给了差评,严重影响樱花公司声誉。樱花公司遂诉至市第二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大大公司在其网店的多款热水器产品名称以及品牌名称处使用“樱花树”或“樱花雪”文字,已构成商标性的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樱花树”“樱花雪”中的“樱花”文字与樱花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字体近似。因此,法院判定大大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行为已经侵犯了樱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大大公司向樱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案例三

  擅自在店面标识“周六福”字样,南朗一珠宝店被判赔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是一家集珠宝营销、研发、设计、制造于一体的知名珠宝企业。2021年,周六福公司诉南朗镇B珠宝店(化名)侵害商标权。

  原来,B店未经周六福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金价展示牌上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字样,而这则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

  法院认为,周六福公司是“周六福”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B店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周六福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应有一定了解。而B店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过程中,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其经营者在明知道有关使用行为极大可能会侵害周六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客观上也造成了侵害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结果。

  最终,B珠宝店被判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案例四

  “好太太”晾衣架商标维权胜诉,获侵权者赔偿15.8万元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是驰名商标“好太太”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调查发现,邓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开设网店公开宣传并销售使用“时尚好太太”商标的产品,给好太太公司造成较大的商业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好太太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好太太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晾衣架。邓某在其经营淘宝店铺的商品名称、宝贝详情上使用“时尚好太太”“好太太”“Hao太太”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结合好太太品牌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好太太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最终,邓某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应向好太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8000元。

  ■案例五

  解约后仍使用“今荣”授权标识,中山一食品厂构成侵权

  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以下简称“今荣制品厂”)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和苦心经营,生产的“今荣”腊味制品在消费者心目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被告中山J公司与今荣制品厂建立来料加工合作关系,由今荣制品厂为其加工各类肉类制品。2019年,因J公司长期拖欠加工费,今荣制品厂终止合作关系。之后,J公司在未取得今荣制品厂同意下,擅自对其生产、销售的“火腿-黑森林烟熏”“真牛馆法兰克福牛肉肠”等肉类产品中使用企业名称“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并盗用、假冒今荣制品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厂址。为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对J公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在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J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标注“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字样,已构成侵害今荣制品厂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J公司在明知终止合作且在其自身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大量使用今荣制品厂的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厂址进行食品生产、销售,情节恶劣。最终,J公司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字样的“火腿-黑森林烟熏”“真牛馆法兰克福牛肉肠”等肉类产品,并销毁相关库存产品;同时赔偿今荣制品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案例六

  “傍名牌”误导消费者,“山寨”电缆公司面临巨额罚款

  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缆”)连续多年被评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以质量稳定、性能安全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赖和良好的口碑。而被告珠江传奇电缆(广州)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传奇”)的产品曾经连续两年被曝光为不合格电缆产品。

  2020年8月,珠江电缆对珠江传奇提起名称投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珠江传奇发出通知,因其使用字号极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责令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但随后,珠江传奇并未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工厂仍在大量生产带有其字号名称的产品,这些产品在全国多地售卖、流通。

  法院认为,珠江电缆成立在先。作为同业经营者,珠江传奇对珠江电缆的良好声誉应清楚了解,其选择以“珠江传奇”作为企业字号具有较明显的“傍名牌”的意图。而广州珠江电缆公司与“珠江传奇电缆(广州)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企业组织形式均相同,两公司的字号中均包含有“珠江”文字,这足以令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生产的电线电缆类产品存在某些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最终,被告被判立即停止在官网上、生产、销售的电缆电线产品、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珠江传奇电缆(广州)有限公司”字样,并拆除带有上述企业名称的招牌;同时向原告珠江电缆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来源 中山日报  

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何洁莹 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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