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63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4637号

中山市百森电气有限公司、王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栐福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百森电气有限公司、王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637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百森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判令被告王智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4637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中山市百森电气有限公司、王智慧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139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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