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483号
高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召品与被告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48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28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20280元为基数,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3年6月16日为518.16元),合计20798.1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5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高海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