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5483号

高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召品与被告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483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28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20280元为基数,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3年6月16日为518.16元),合计20798.1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5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高海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139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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