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31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315号
高士芸:
本院受理原告卢海珍与被告高士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3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高士芸向原告卢海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43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高士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