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7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470号
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何荣贵、娄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景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何荣贵、娄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547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351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的加工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补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5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何荣贵、娄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29707 承办法官:陈鸿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