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74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746号
李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李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74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缴纳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物业服务费4536.84元、违约金3451.8元,合计7988.64元;
二、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4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秋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