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05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059号
冯海丰、阮伟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丰、阮伟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0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冯海丰偿还货款77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期末欠款7716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6日),暂计17746.8元;
二、判令被告阮伟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60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冯海丰、阮伟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