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05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6059号

冯海丰、阮伟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丰、阮伟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059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冯海丰偿还货款77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期末欠款7716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6日),暂计17746.8元;

二、判令被告阮伟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6059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冯海丰、阮伟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1310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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