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08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086号
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宣超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71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137136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6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