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617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6173号
吴玉英、陈振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豫科电子经营部与被告吴玉英、陈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61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豫科电子经营部撤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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