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45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0455

 

龙上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弗亚得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20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龙上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弗亚得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龙上金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弗亚得轮胎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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