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92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927号
叶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叶刚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92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叶刚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损失9618元;
2.判令诉讼费由叶刚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2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叶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7日下午3时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76、23238207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