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

 

佛山市翰亮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娜与被告佛山市翰亮家具有限公司、西昊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未返购物款3679.2(4599-459.9-459.9)元;

二、被告违约未履行购物时的“打卡365天免单”承诺并中途以店铺经营不善闭店为由拒绝退款,被告行为已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所购商品货款的三倍,共1379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被告佛山市翰亮家具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1281030分本院古镇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5、89828608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