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
佛山市翰亮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娜与被告佛山市翰亮家具有限公司、西昊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未返购物款3679.2(4599-459.9-459.9)元;
二、被告违约未履行购物时的“打卡365天免单”承诺并中途以店铺经营不善闭店为由拒绝退款,被告行为已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所购商品货款的三倍,共1379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3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佛山市翰亮家具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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