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54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544号

罗舜从、许淑丽:

本院受理原告吕川海与被告罗舜从、许淑丽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54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对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98号中山黄圃凯隆城3幢312房地产【房产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208904号】(价值200000元)进行析产,确认二被告对上述财产各占50%的产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1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罗舜从、许淑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6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96   承办法官:姚红波    书记员:萧婉琦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