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
曹敏:
本院受理原告田其、田欢、田培军、陈亮桂与被告曹敏、曹政生命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金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281015元(赔偿明细详见《田超进死亡赔偿明细表》);
二、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曹敏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9日15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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