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

 

曹敏:

本院受理原告田其、田欢、田培军、陈亮桂与被告曹敏、曹政生命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金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281015元(赔偿明细详见《田超进死亡赔偿明细表》);

二、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34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曹敏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1291515分本院古镇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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