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50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505号
广东宏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覃耀强与被告广东宏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50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
二、请求判定被告违约,按原告预付款(定金)21800元的两倍共计43600元赔偿原告损失;
三、请求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车辆月租费用及违约金6500元;
四、请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8000元;
五、请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
六、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3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广东宏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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