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72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724号
张秋燕:
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张秋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7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张秋燕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张秋燕向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赔偿损失67524.6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暂计7129.74元)。
(2023)粤2072民初137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秋燕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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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22588667 承办法官:廖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