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1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513号
余德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德强、深圳市聚享商盟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51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合同项目保证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判令本案的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4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德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7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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