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15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115号之一

李兰英、谢金云

本院受理原告赖平秀与被告李兰英、谢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兰英、谢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平秀偿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22年2月27日的利息差额为56.92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赖平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8元(已由原告赖平秀预交),由被告李兰英、谢金云负担648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赖平秀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被告李兰英、谢金云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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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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