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91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91号之一
向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4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金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金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22元,由被告向永红负担34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金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向永红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