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562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562号之一
中山市横栏镇希伯仑泡沫厂、马思、蔡长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希伯仑泡沫厂、马思、蔡长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希伯仑泡沫厂、马思、蔡长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6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69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希伯仑泡沫厂、马思、蔡长辉负担413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希伯仑泡沫厂、马思、蔡长辉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