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288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288号之一
董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英廷宝与被告董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董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英廷宝支付货款1793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933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由原告英廷宝预交),由原告英廷宝负担843元,由被告董志刚负担2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英廷宝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董志刚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