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31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31号之一

周洪毅

本院受理原告易红艳与被告周洪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洪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易红艳支付加工款4057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575.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已由原告易红艳预交),由被告周洪毅负担81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易红艳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被告周洪毅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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