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76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4760号之一

冯长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平与被告冯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冯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国平偿还借款68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68000元为基数,2023年3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由原告黄国平预交)被告冯长平负担1500元,原告黄国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冯长平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被告冯长平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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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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