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199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199号之一
王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华与被告王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正华支付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元(已由原告李正华预交),由被告王长利负担218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李正华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长利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