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13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132号

广东大王椰食品有限公司、何星鸿、何泉江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喜之乐食品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广东大王椰食品有限公司、何星鸿、何泉江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132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何星鸿为(2023)粤2072执376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广东大王椰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何泉江为(2023)粤2072执376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广东大王椰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异议人中山市喜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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