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19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199号
中山市小邦电气有限公司、程金鹏、唐李、王秋: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东升镇荣晟塑料制品厂与被异议人中山市小邦电气有限公司、程金鹏、邹雪英、唐李、杨柳、王秋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199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山市东升镇荣晟塑料制品厂的异议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