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24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249号
何时莲: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港口镇杰辉不锈钢加工店与被异议人中山市森芝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叶英森、何时莲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249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叶英森为(2022)粤2072执798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34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森芝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何时莲为(2022)粤2072执798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森芝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