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19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196号
中山市美设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勤标、淄博旭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邓利军与被异议人中山市美设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勤标、黄均堂、刘军、淄博旭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19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淄博旭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2022)粤2072执1374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99.8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美设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王勤标为(2022)粤2072执1374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0.2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美设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黄均堂为(2022)粤2072执1374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9.8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淄博旭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未缴纳出资0.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王勤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刘军为(2022)粤2072执1374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淄博旭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异议人邓利军的其他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