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23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233号
中山市海奇染整有限公司、黄兴朋、蒋光辉、苏恒兴、陈国良:
本院受理异议人黄合与被异议人中山市海奇染整有限公司、黄兴朋、宋宇玉、蒋光辉、苏恒兴、陈国良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23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黄兴朋为(2023)粤2072执20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2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海奇染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宋宇玉为(2023)粤2072执20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8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海奇染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蒋光辉为(2023)粤2072执20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8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海奇染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苏恒兴为(2023)粤2072执20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82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海奇染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追加第三人陈国良为(2023)粤2072执208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6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海奇染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异议人杨述云的其他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