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20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207号
中山市领邦照明有限公司、银巧玲、谢治宏、易鑫:
本院受理异议人黄合与被异议人深圳市顺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领邦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领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巧玲、谢治宏、覃津贵、易鑫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207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黄合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