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282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282号

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远忠诉被告谈小伦、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谈伟伦、谈悦、谈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谈小伦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325.4万元(利息从2012年5月15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1月22日;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5%的标准另行计算);

  2.被告谈小伦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844666.67元(违约金从2013年5月15日起按照月息0.5%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1月22日;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0.5%的标准另行计算)

  3.被告、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谈伟伦、谈悦、谈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谈小伦、谈伟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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