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32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5323号

蒋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旭诚鞋厂诉被告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3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505元,利息5341.4元(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实计至付清为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