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财保11号
周俏: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锦良与被申请人周俏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周俏价值8639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