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13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013号
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峰、梁淑如、广西南宁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精锒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格兰仕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峰、梁淑如、广西南宁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精锒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精锒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029572.88元;
2. 被告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精锒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61884.71元(按照实际债务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9月29日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为止,其中2014年9月29日至2017年2月7日的违约金为1061884.71元);
3.被告刘文峰、梁淑如对上述欠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峰、梁淑如、广西南宁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精锒贸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