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59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359号

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1809.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3558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代理费8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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