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65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365号
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其中60万元的计息起始日从2014年12月1日起,第二笔6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起,第三笔60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起,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