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47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470号

冯建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周氏达电器厂诉被告冯建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899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建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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