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582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582号
东莞市勇飞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瀚山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勇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37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东莞市勇飞电子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