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61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161号

江门市丰腾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丰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丰腾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13.8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江门市丰腾印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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