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84号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184号
黄松、胡蓉:
原告中山市满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松、胡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15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原告中山市满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法院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