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8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480号

梁焯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子权、龚玲娟、梁焯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梁子权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1250.72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2.解除原告与被告梁子权签订的编号为0200003201401491的《个人借款合同》;

  3.被告龚玲娟、梁焯添对被告梁子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焯添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