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9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92号

梁惠娴:

  本院受理原告肖学峰诉被告梁惠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惠娴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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