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9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92号
梁惠娴:
本院受理原告肖学峰诉被告梁惠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惠娴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