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96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964号

中山市精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林诉被告中山市精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728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精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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