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8352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8352号

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张国琼、封毅、简远波、邹育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2)粤2072民初18352号 】一审已结案,现封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一、 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一项对违约金金额的判罚,改判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即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标的为10000元;

二、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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