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434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434号
张永红、欧明勇、陈永香、徐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周海华、张永红、朱必强、陈永香、梁厚世、欧明勇、陈奕冠、徐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海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4月26日的本金27086.76元、利息2341.55元及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二、被告张永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5月16日的本金14176.99元、利息3122.82元及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三、被告朱必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本金6098.81元、利息300.27元及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四、被告陈永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2年11月21日的本金36540.03元、利息2986.11元及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五、被告梁厚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2年10月25日的本金2160.16元、利息561.05元及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六、被告欧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4月25日的本金5404.69元、利息973.73元及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七、被告陈奕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2年11月26日的本金11648.69元、利息1193.02元及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八、被告徐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5月9日的本金9026.67元、利息1002.02元及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600元;
九、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