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159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159号

梁伟文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传之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京珠百货有限公司、梁伟文、马丽珊、李建生、中山市胜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3)粤2072民初4159号 】一审已结案,现李建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撤销(2023)粤207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中“被告李建生在167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京珠百货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改判“被告李建生无需对被告中山市京珠百货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令上述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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