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569号之一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6569号之一
肖仕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信情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玻红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肖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诉讼期间,因中山市玻红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信情金属制品厂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玻红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肖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信情金属制品厂支付货款29393元及利息(以2939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信情金属制品厂预交),由被告肖仕军负担。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信情金属制品厂预交的53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肖仕军应向本院缴纳53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