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899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899号
何炜杰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何炜杰、李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8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已由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由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