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24号
责任编辑:余泳茵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024号
中山市洲生制衣厂:
本院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中山市洲生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已预付],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